从交易习惯看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不要式合同往往从交易习惯而成立,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就可以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要式合同所涵盖的面特广,有相当一部份都是无名合同,无法穷举和归纳,它的优点是方便交易、即存即灭、简单快捷、容易被大多数人、大多数场合下采用。但是这类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对效力和责任认定上较之要式合同的法律关系反而显得复杂得多。
案例:xx年10月22日中午12时20分许,原告江西波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下简“设备公司”
)员工吴某从以往惯例,在上饶市带湖路长途汽车站将一装有手机的纸箱
(30cm
左右见方
)交给被告婺源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下简“汽运公司”
)赣E50861
号长运班车的随车售票员王某,委托王某随车托运到婺源县交给东方通讯店业主汪某。仍从惯例,吴某当时未付托运费,由收货人汪某收到货物后付运费。托运时吴某只告知王某箱内装的是手机,未告知数量、品牌及总价值。约
30分钟后(车仍泊站未发
),售票员王某发现纸箱丢失,立即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
局报案,经公安侦察未果,该车照常营运。当日下午
16时30分许,东方通讯店业主汪某照往常惯例前往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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