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否予以撤销
【案情】
谢某某于
xx年6月8日被应聘到丰城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鹏陶瓷”
)从事搬运工作。
xx年6月23日,谢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遂入住医院治疗。同年
8月24日,丰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谢某某作出工伤认定。
xx年3月22日,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谢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xx年4月19日,东鹏陶瓷与谢某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即东鹏陶瓷一次性赔偿谢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34400
元。事后,谢某某返悔,
xx年4月25日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
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xx年4月26日,谢某某诉请法院撤销与东鹏陶瓷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并要求东鹏陶瓷依法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26.8
万元。【分歧】
针对该案中法院对谢某某与东鹏陶瓷所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支持还是撤销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明知自己构成八级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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