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
;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
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52条的规定:职
业病病人除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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