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卷三,第6题]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
【参考答案】 B[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解析]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6条,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乃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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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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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与资料] 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析ppt课件(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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