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案
导语:我国的暴力倾向越来越呈现低龄话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去裁判他们的罪行呢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关于向冰豪的这一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
1997
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
1998
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林,男,土家族,
1998
年3月13日出生,务工。
xx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与他人发生纠纷,恼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伤。当日
2时许,被告人曹某、刘林陪同向冰豪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诊治。医生汪某某查看后告诉向冰豪伤口需缝合,向冰豪要求仅包扎伤口,不同意缝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刘林遂上前殴打汪某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划刺汪某某面部,刘林用拳脚踢打汪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背部刺伤导致开放性血胸、胸腔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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