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办理范文
租赁合同办理登记
(备案)【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一、提出申请
租赁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领取《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
(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
(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
)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
(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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