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7)》(学习笔记)-9
(2)对单独主体的合并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通常合并的是被投资方的整体,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即“单独主体”)予以合并。单独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 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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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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