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9.(1)
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3000-4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l5000-2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150元。——国税函[2003]84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
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适用于所有个人
,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一一财税
[2003]12
号(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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