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7)》(学习笔记)-13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被 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该一致行动协议未明确其他方是否将与被投资公司相关活动相关的表决权完整授予上市公司,协议期间也未明确约定。仅依据该一致行动协议,无法有效判断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可变回报等的持续性。上市公司不应将此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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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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