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钒钛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四
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
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意见、《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5〕20号)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衡量。
第三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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