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0.对新法不改原判的质疑
2012.1.16
我首次听说新法不改原判是在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是某办案检察官对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发)2007第22号文件关于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要求改判无罪的口头答复。我不知道这是司法惯例,还是国家规定,因为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不公正的一面,因此提出质疑。
举例来说:盗窃罪和受贿罪最初的有罪规定起点很低,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我们不能依据现在的有罪起点要求改变过去的判决,这是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以前得钱就是受贿的规定与最新司法解释及时退回和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别,应该予以统一,并对原来的判决予以改正,因为原来的规定不尽合理,或者本来就是错误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以往的判决和起诉进行全面复核,依据最新司法解释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