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 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 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
2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 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 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悬挂作业施工行为,个人 或单位都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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