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1.2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由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总工程师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
1.3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工程师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决策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副总经理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决策。其他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部门副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4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与公司有相关利益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等形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1.5.1
场地或房产出租,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落实双方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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