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5、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6、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
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7、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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