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介绍
背 景 知 识
目 录
政 策 介 绍
核 算 规 定
第一部分 背景知识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在缴纳营业税。 第一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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