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7)》(学习笔记)-26
(3)出售方支付或收到业绩补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购交易中出售方收取或支付或有对价的权利或义务属于金融工具,出售方应将此权利或义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交易中的出售方,对于未来应 收业绩补偿,未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是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核算,或者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楼主: 新安客
|
1190
0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7)》(学习笔记)-26 |
扫码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