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7)》(学习笔记)-27
(4)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对价
与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对价应参照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有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某公司增资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将其分类为对联营企业投资。根据增资协议,被投资公司原股东承诺,若被投资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则原股东无偿将其所持被投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若被投资公司实际业绩超过承诺标准,则上市公司将其所持被投资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作为奖励。该股权补偿安排应参照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上市公司仅在报表中披露该事项相关安排而未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