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
1、工程验收按验收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2、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同意。
4、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5、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移民征迁专项验收)7、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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