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 消费税制度要素规定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卷烟批发环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税)征收5%的消费税。 2015年5月10日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014年12月1日消费税税率取消部分:
根据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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