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
5-7人。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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