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物料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库存呆滞物料的管理及呆滞物料处理流程,减少公司
库存物料积压,减少资金的占压、浪费,使呆滞物料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呆滞物料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呆滞物料包括外购的物料和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三、呆滞物料的定义
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物料自购入之日起,间隔时间超过
180天,至盘查时仍存在于库存的,称为呆滞物料。
四、呆滞物料管理工作机构
(一)公司设立呆滞物料处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呆滞物料处理的目标及项目推进方案的设定,项目参与人员的选择、进度的管控、最终处理方案是否可行的批准、项目实施优劣的评判及奖惩方案的建立。
(二)公司设立呆滞物料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职责:负责呆滞物料清单的梳理、呆滞物料处理方案的拟定、按呆滞物料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进行呆滞物料的处理。
(三)相关部门职责
1、物流科:负责呆滞物料的接收、储存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呆滞物料清单;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呆滞物料处置工作,包括呆滞物料的更换、退换等联系工作。
2、生产部:负责生产经营过程中呆滞物料产生的预防控制工作,分析呆滞物料产生的原因,负责定期对制造部门的物料进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