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于2014年5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北京签订:
甲方:住所:乙方:住所:鉴于: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XXXX
公司(以下简称“
XXXX
”)的资金对其设立的基金进行投资(以下简称为“ 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
2.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
华夏事务所,接受
XXXX
委托作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法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
XXXX
的要求拟对甲方及其管理的特定基金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的法律意见书等。
为了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保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密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本协议述及的保密信息具有如下含义:指甲方直接或间接向乙方提供的与 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信、信息、文件、数据和其他有形的、无形的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资料,且该等信息资料从未对外公布过。
2.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方案;
(2) 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涉及的股权及资产情况;
(3) 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有关协议文本资料;
(4)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政府批文;
(5)乙方在参与本次接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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