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该协议,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遗赠人死后取得受遗赠的财产,遗赠人享受扶养人的扶养,在其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通过契约方式对需要他人扶养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但明朝的遗赠扶养协议只限定在宗亲之间,与当代的遗赠扶养协议还存在较大差别。
明清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前,遗赠扶养协议运用得并不广泛,新中国成立后,因适应我国农村养老的现实需要,在农村五保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形成了当代意义上的遗赠扶养协议,但这时的遗赠扶养协议也只是在民间以习惯的方式广为运用,并没有正式写入法律。1985年《继承法》明文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从此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正式确立。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在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不同于五保供养,也不同于遗赠、让产承养和死因赠与,有其自身的特点,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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