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司法裁量
在我国庞大的现行商事法律体系中,部份法律文本存在疏漏,不管是因为立法不周密而出现的疏漏抑或是因为立法时对利益平衡一时难以取舍而无奈的留白都将会造成日后司法裁判规则的供给不足,导致具体审判面临争议。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在审判实务中就面临这一问题。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丰富了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规定,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但是理念的更新、制度规范的完善并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规定主要仍以列举式条文为主,由于这一立法技术在周延性与弹性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周全。
会计凭证、公司重大合同等文件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知情止于何处”这一难题无法形成统一认识。从法律发展的规律看,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各地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个案审判中法院运用审判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都弥补了立法的疏漏。由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问题鲜有涉及,各地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数量有限,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只能通过大量地搜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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