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__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提高被指导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和注册管理,组织和推动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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