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发扬村民自治的重要机制。乡村建设派从中国特有的宗族社会出发,认为维系传统乡村社会关系的是伦理,其中又以儒家的伦理为主导。因此他们认为,乡村的社区管理人员应当选举村内那些所谓“德高望重”人来担任。也就是所谓的乡绅。
然而在历史的真实中,情况并不如他们所想象地那样好,乡绅实际就是儒生,是获取科举功名的人,这些人的功名来自于中央ZF,因此获得相应特权,他们代表的往往是王朝的利益,对于村民的利益则是极尽手段搜刮。满嘴伦理道德,实则虚伪贪婪。
乡村中遗存的伦理纲常不是要恢复,而是要继续地批判。
有的人可能会反对村民选举,他们认为这样会存在贿赂选举的可能。单从短期来看,有钱的人可能会通过施行赂选来获得村长的位置,但就长期来看,当村民发现选举的长期效益后,自然会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人。
有的人提出,村民民主素质不高,应该又组织来指定他们的领导人。试问,能代表村民的是村民自己还是别的什么集体。可以说中国的很多农民是被集体化的,不是基于个人自愿结成的集体,而是有其它干预措施强加的“集体”,不可能存在真正的集体主义。
对于目前集体财产被以“集体”的名义,以权谋私的做法。我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将集体财产股份化,即把集体财产按村民人数,每人平均分配股份,不愿意持有股份的可以转让,愿意持有股份地可以收购更多的股份,把集体资产市场化。就杜绝了贪污腐败。由村民自己选举的集体才能代表村民自己,否则像李强的《乡村八记》中,村支部搞虚假政绩,对上不对下的普遍现象是无法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