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责任
股份公司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企业组织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董事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日趋突出。而董事作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体,在其所拥有的权利不断膨胀的同时,其义务与责任亦应加重。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为了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有针对性的加强公司董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不仅切中时弊,而且尤为必要。本文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分析,对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董事的责任及责任的实现方法进行论证,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董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董事责任确立的前提之一是明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委任的关系;董事责任确立的另一前提是要明确董事义务,董事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基础,而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的并列与统一则是法律对董事义务的基本要求;董事责任就其形式而言,包括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它的实现有赖于健全和完善董事行使职权的内外部制衡机制。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