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妨碍通行致害纠纷中道路管理者的主体认定制度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提出了道路管理者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纠纷中若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道路管理者”有明确定义,仅有的定义及法律拟制的道路管理者类型也已极度不符合我国当今的实际国情,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因此构建一套符合实际的道路管理者主体制度对于司法实践提供制度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分为六部分对我国妨碍通行致害纠纷中道路管理者主体认定制度的研究加以详细论述及剖析。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及结果进行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研究结果的真实、有效,也让读者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纠纷中道路管理者主体认定的现状有一个基本、直观的认识。
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纠纷中道路管理者主体认定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说明现行法律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不相符。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类似制度的考察,比较德国、日本、韩国有关制度的异同,思索对我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纠纷中道路管理者主体认定制度的启示。
第四部分,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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