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四条 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第六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七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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