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狂人 发表于 2012-2-29 09:30 
坛友christinajun:请问蔡博士,如何看待中国评级行业的在债券评级中扮演的角色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在对债 ...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源于企业债券评级,至今已有几十年历史。但是遗憾的是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信用评级观念淡薄,信用评级流于形式。我国许多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债券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债券的资信等级,而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安全性和流动性随后,对一般的投资者而言信用评级观念则更加淡薄。而且在我国利率没有与债券的信用级别挂钩,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在企业委托评级前就已确定,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二是发债企业为了评级而评级,盲目追求高评级。由于政府规定对企业类主体债券必须进行评级,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不仅“为了评级而评级”,而且都盲目追求高评级。如果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达不到发债企业对最高信用等级的要求,结果出现要么放弃评级客户,要么评级机构违背评级的公正性而迁就客户的现象,结果造成市场对评级结果提出质疑和评级机构公信力的降低。
三是评级机构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迎合发行者要求。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是导致评级结果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而这部分是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多头管理体系决定的。比如,企业债评级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发改委,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评级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央行,公司债、基金等评级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也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发放牌照。
因此,对于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
一是完善监管立法和统一监管机构。据近期媒体报道,国务院已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评级行业多头监管格局有望由此终结。评级机构的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意味着今后评级机构的设立、内控管理、作业要求、处罚机制,甚至是违约率检验等都可能逐步出台统一标准加以规范,有利于构建独立、可信的信用评级体系。
二是监管当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评级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的工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如客户非公开息的保护、利益冲突的防范等相关内容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监管,加大惩戒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