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法规分类】国家法规
【颁布单位】
【文号】
劳人锅[1982]6号
【内容】
1.锅炉部分
1.1锅炉设计
1.1.1符合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设计,应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他需要进行锅炉设计的单位,其设计应由承制单位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1.2锅炉设计的审查
范畴如下:(1)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包括拉撑等);
(2)锅炉
范畴内管道。按介质
流淌方向,自给水管路
调剂阀前的截止阀起,到主汽阀止,排污管路到排污阀止;
(3)安全附件、
外表;(4)锅炉本体烟道;
(5)平台、步道、扶梯。
1.1.3制造单位送审资料应有
以下各项:(1)锅炉总图;
(2)
要紧受压部件图(包括锅炉
范畴内管道总图);
(3)受压元件强度
运算书(包括安全阀口径核算);
(4)锅炉设计说明书;
(5)其它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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