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149.1一 1997
前 侣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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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
为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 ,
并具
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 1998年 12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 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是提示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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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
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赵辨、蔡瑞康 、
刘玮、
薛春霄、黄败、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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