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
2008-09-29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收费依据
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1]585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
[2003]160
号仅限于县
(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
省政府 A、小区项目
省政府基建投资额
5% B、零散项目
省政府基建投资额
10.5%
(2)其他地区
省政府基建投资额
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8
〕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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