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ove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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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言谈] 增值税中销售额的规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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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ovestudying 发表于 2012-3-10 18:47:1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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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垫运费,但前提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开具给购买方,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我想知道,为什么发票必须开给购买方,开给售货方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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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销售额 增值税 暂行条例 销项税额 纳税人 增值税 销售额 纳税人

沙发
御之御 发表于 2012-3-14 20:11:39
开给购买方则表明是售货方代缴的,不是购买价款的一部分,不会产生误解,若开给售货方则可能被当做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个人理解。

藤椅
zhaojingfen 发表于 2012-3-18 18:25:19
这个问题很简单,谁负担运费发票开给谁,购买方负担当然开给购买方了。要不怎么证明是销售方代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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