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参照系相同,而两个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是会有量的区别。例如,当他们都是以人的需求满足作为价值参照系时,他们所说的价值就是指满足价值(或效用)。
关于交换行为的实现,我是以行为价值大小来解释的,也就是说,当交换双方在交换行为中的各自行为价值都是正值时才能实现交换。这也正是反映了每个人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不同所造成的。例如,甲和乙进行交换,甲有500斤苹果,而乙有500斤梨子。假设他们各自为获得500斤苹果(或梨子)的成本是相同的。现在,甲的苹果和梨子的价值判断分别是苹果30益/斤、梨子50益/斤;而乙的价值判断分别是苹果50益/斤、梨子30益/斤。所以如果甲拿出2斤苹果与乙交换2斤梨子,其行为价值100-60=40(益),而乙如果同意交换其行为价值和甲相同,所以他们两个在交换行为中的行为价值都是正,都能从中获得更多的价值。交换可以实现。
你从个人之间物品的使用价值比较、判断,的确可以这样讲。所以你的价值关系是具体关系,我以前对价格的研究便是从这个开始的。如果是从多个交换者整体的角度讲,这样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你是否考虑过如果这价值参照系是个国家时,它内部中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并做到整体优化呢?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