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引入中国的必要性
从破产制度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来看,早期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个人的。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本源,法人破产不过是自然人破产的扩大和延伸。
而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范围显然有局限性,“惟有企业法人可适用于破产程序,不足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上有扩张的必要。”我国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一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执行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同时,我国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日渐成熟,因此有必要顺应时代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本文从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房屋贷款引发的问题出发,引出关于在我国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然后分四个部分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提出自然人破产问题。第二部结合汶川大地震后房贷引发的问题讨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引入中国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讨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和案情构建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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