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
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的安
全装置。
第二条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管理责任
1、设计部门
(1)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设计中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
许可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应努
力提高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3)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4)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
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2、技术部门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全装备和
安全附件;
(2)制定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