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商承揽本公司各项工作时应就其承揽部份负各厂所在地适用之
安全相关法令
所定雇主之责任,再承揽人亦同。
承揽商之报价内容均须包含所有安全卫生及环保管理费用,一
起完成采购程序,不得以实施安全卫生及环保管理为由追加费用或自行停止施工
。承揽商以其承揽之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一承揽人承揽时,承揽商应告知再承揽人遵守本办法之各项规定,并负再承揽人之安全卫生管理员指挥监督之责。
承揽商必须依照
各厂所在地适用之
安全相关法令
,订定并执行各项灾害防止计划,对于各种可能发生之灾害或意外事故,承揽商
必须在入厂前备齐所有作业需要的安全防护、警戒之设备用具
,提供所属人员必要之防护设施及器材,以维护施工人员之安全.
承揽商应拟定紧急应变计划,并要求所属员工严格遵行安全作业规定.如因预防措施不足或所属工作人员之疏失,所引起之一切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等,概由承揽商负完全责任。若损及本公司或其它第三人之财产时,承揽商应负责赔偿。
承揽商应指派至少符合法定最低标准人数之工安管理人常驻工地﹙施工场所﹚,负责该承揽业务范围内之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及执行自动检查,二家以上厂商共同承揽时,应协调指派至少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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