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
开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
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1
]65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
〔直辖市、
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
〔委、局〕、开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技术先进型
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0年7月1日起
至2013年12月31日
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
效劳外包示范城市
〔以下简称示范城市
〕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
效劳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
效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
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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