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月日一、申請人全然資料二、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之查核
(紅色欄申請人免填)
審查人:
科、課長:局、處長:
填表說明:
1.家庭成員符合特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各項弱勢條件:戶籍謄本。
(3)原住民:戶籍謄本。
(4)列冊低收
进戶:低收
进戶證明影本。
(5)單親家庭:戶籍謄本
〔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
以下文件:就學證明影本、
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2.申請人家庭年收
进、每人每月平均收
进均應低於
以下金額:例:設籍於臺北市者,家庭成員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之年收进合計應低於一四五萬元以下;每月每人平均收
进應低於五二、○八三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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