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2007年8月15日 证
监公司字
[2007]1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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