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规划适用于确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的大遗址。规划必须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是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划应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充分、准确阐释遗址的价值,评估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确定遗址公园的定位、建设目标、内容等。
第四条 规划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与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规划编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类)甲级资质单位,或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等相关甲级资质单位,与在该遗址从事过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 规划说明
第七条 规划说明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规划的原则、目标和思路,对各项规划内容进行阐述,文字表达应准确、清晰、科学、规范,并与规划图纸保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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