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报告及整改,确保“五到位”,即“落实治理目标任务到位、落实治理经费到位、落实治理机构人员到位、落实治理时间要求到位、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在安全检查和工作生产中发现的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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