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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