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市委办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九五一”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的要求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考核内容:
1.总量减排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当年污染物削减量。
2.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情况。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水、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按照省“四个办法”和全市“重点空气片区、23条河流”专项治理标准要求,重点考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断面、市市区及各县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3.年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标准:
1.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总量减排工作占2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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