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XX被害人XX补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及其发展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从此概念中知道,在这里,国家是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主体;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补偿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补偿的方式是支付金钱;补偿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17XX
年左右的汉漠拉比法典。而近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杰里米·边沁,他主张“社会不应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被害人曾经对其作出贡献的社会且有责任保护他们的社会应当补偿他们的损失。”到了现代,在加罗法洛、菲利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代表的努力下,墨西哥在
1929
年、古巴在
1936
年就有过建立该制度的尝试。
1947
年3月29日,与冯·亨蒂希、雷德里克·沃瑟姆一同为被誉为“被害人学之父”的耶路撒冷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在布加勒斯特罗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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