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济学导读6: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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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子集。
当社会结构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道德这种生产工具,其效率不足。
对于中国,大概在战国时期,这时生产工具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社会从青铜器文明进化到黑铁文明。生产力极大提高。国家的边界迅速扩大。这时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的学问出现了。这时只有法律这种新的生产工具,才能支撑其秦汉这么大的国家。(从经济学上讲,秦始皇之前的中国并没有完成统一)
这时,借助形式这种工具。形式本来的效率很低的。但上面的生产效率断下降,最终,降到形式的效率之下;这时形式的优势得以发挥。形式的优势就是,借助确定的文字符号,可以准确的复制,这样可以控制一个大规模社会,而不致走样。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生产工具。所以从本质上讲,法律没有神圣性,神秘性;那些都是剥削阶级愚弄老百姓的,就像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作为生产工具,人类创造的生产工具,自然没有神圣性。你会对你家的桌子顶礼膜拜吗?不会。作为生产工具,其唯一的用途,就是为人类创造价值。
所以,存在良法和恶法之分。酷吏之法就是恶法,非法的法律。
不是什么机构,打上法律的名义,就合法了。
所以,法律本身也有个合法的问题。经济学方程是所有法律、所有宪法的根本大法。判断依据就是否更好地为社会为人们持久地创造价值。注意这里有个“更好”。创造价值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样现在合法的法律,下个时候,就可能不合法了。因为经济方程的运动造成生产条件的变化,它已不是最好的工具;或者人类发明了更好的工具。
作为生产工具,其必然存在升级换代的问题。所以,法律需要不断更新。没有永远不变得法律体系。
但是,法律的变更,是要耗费大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时变更过程,引起的混乱,会极大的降低生产效率。所以,这个过程 也是要纳入经济学方程的。所以,经济学方程是禁止过于频繁地法律变更。频繁的变更会毁掉其功能,从而毁掉该生产工具。自古就反对“朝令夕改”,就是这个道理。
上面说法律没有本质的“神圣”。并不是说不要相信法律。
法律属于意识类生产工具。意识类生产工具的特点是“人们不相信魔法,魔法就会消失”。如果人们不相信他,他就不能为人类创造价值。为了能创造价值,人们必须相信他,维护他,实践他。
法律来源于道德。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是,道德是自发的、笼统的,模糊的,甚至存在一定的自相矛盾。法律是强制的、单一的、明确的。道德依赖于执行者,所以再道德体系中,如何选择执行者也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道德是低成本的,法律是高成本的。
明确和强制,使得法律的效率得以提高。它使得人们可以直接忽略许多细节,从繁琐的细节中解放出来,提高其易操作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但是法律不能完全取代道德。
总体上来说,法律的成本是高昂的。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必须考虑其价值得失。得不偿失就不对了。当对应的价值低于其成本时,就不值当了。这样,法律的成本线就是法律的边界。所谓法律不管小事,就是这个原因。终审制度也是这个原因,避免无休止地打下去。
这也说明了法律的不足。很多事情,不适合法律来解决。那些迷信法律的人真是无知到了极点,以为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只要法律就可以治理好国家。法律只是中多生产工具中的一种。只有所有的工具都正确协调地工作起来,才是经济学方程的最优解。
中国这几十年的改革,在对“法无禁止即可为”(潘多啦盒子)的错误理解的冲击下,而法律还远未达到相应的成熟程度;于是社会道德大滑波。社会遭到重大打击,正义不敢声张,罪恶流行于市。
现在,法律几乎成了权贵的专利。有理没理赢7分。
现在法律,如此复杂,远不是普通民众能掌握的生产工具。复杂的结构,使得法律的成本越来越高;其有效边界也不断上移;其价值性越来越小。离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远。
在巨大的成本下,老百姓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这并不表示问题解决了。于是一部分采用“自己的方式”,导致法治的不断解体。更多的人选择积累,但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革命,社会解体重构。
所以,我们不能迷信法律。(法律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我们应当重建文化道德体系。
关于法律的惩戒。
首先的明白,法律是生产工具,不是毁灭工具,不是惩罚工具,不是杀人工具。
所以,法律的惩戒的必须以生产性为依托。惩戒的可行目的必须是生产。
根据经济学方程,法律的根本是优化未来。即提高未来的生产效率。
关于废除死刑。
虽然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用的都是同样的经济学方程。但是,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即微分方程的初值不同,其解也大不一样。
这里主要的因素是生产边际。
对于发达国家,可以建大量监狱,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减少价值的减损。
但是这些是要耗费巨大的生产资料。在发达国家,生产资料的边际很低,增减一单位的生产资料,社会价值变化很小。
惩是手段,戒才是目的,终极目的是价值。
犯罪表示的是过去和“未来的概率”;它的身体,它的头脑,依然还是社会的生产资料。这里还存在将改造过来的几率。这种几率可以换算成一定量的价值。对于发达国家,该价值大于对应的生产资料对对应的价值。
所以,发达国家可以废除死刑。
但对于不发达国家,尤其温饱都没有解决的国家,生产资料的边际非常高,增减一单位的生产资料,对应的社会价值变化很大。一袋大米就可救活一家人。在这样的国家,为了罪大恶极的犯人以及微小的概率,浪费大量的生产资料,而使得大量的无罪老百姓、劳动人们挣扎在死亡线上甚至死亡。这样废除死刑得不偿失。对罪犯的仁慈变成对人民的犯罪。
实际中,要根据经济学方程,做定量分析。需要考虑的生产特性很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存在不同的理论平衡点。不可超越其条件。
西方拿“废除死刑”指责其它国家,是图谋不轨。
而西方所讲的“人权”“自由”。根据经济学方程这些都必须以价值为依托,否则什么也不是。其实,它们本身就是人们为了生产价值而创造出来的生产工具。不能离开了其生产工具的本性。(所谓天赋人权和君权神的授一样,是一种迷信,是无知的表现。人类必须脚踏实地。)
关于法律和正义。正义只法律的必要属性。但不是必然属性。
所以,不是有了法律,就能带来公平。
20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