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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全案真凶如何归案,谁在弄虚作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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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全案真凶如何归案,谁在弄虚作假?     2010年11月10日,正当我来到浙江慈溪,准备为吴大全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我从网上阅读了当天《法制日报》发表的“浙江吴大全案五大疑问真相调查”(作者:陈东升马岳君),使我有些糊涂了。因为在此之前的媒体报道,均说吴大全能够洗冤,是由于他在狱中遇到了真凶,导致了真凶的自首,才证明了自己不是杀人犯。但是《法制日报》的文章,却颠覆了这种说法。
    此文在“疑问四 真凶是如何浮出水面的”中写道:“11月8日下午,浙江省第四监狱监狱长赵国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实是,2008年12月8日,第四监狱狱侦支队接到服刑人员赵某检举,同监犯班春全在慈溪有抢劫杀人余罪,随即将线索转递给慈溪市公安局。2009年1月14日,第四监狱狱侦支队又收到班春全的自首材料,交待了他和史毕幺抢劫杀害沈秀云余罪,随即又将该材料转递给慈溪公安机关。”
    实际上,我看了此文后,一直在怀疑其真实性。因为此文的说法本身就暴露了其矛盾之处。监狱长说赵某检举班春全的时间是2008年12月8日,并且随即将线索转递给慈溪市公安局。我们知道,公安局接到一件故意杀人罪的检举,应当是如获至宝的。我相信他们肯定会立即前来提审班春全,并且将其押回看守所,或者是请求监狱协助严加看管班春全。可是一个多月之内却没有任何举动,直到一个多月之后的2009年1月14日,“又收到班春全的自首材料”。也就是说,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监狱方面是明知班春全具有故意杀人的漏罪,还允许其与普通犯人那样,去面见吴大全,并且从容地写自首材料。谁会相信呢?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我虽然不相信,但是我又没有证据来证明人家说了假话,也就只好自己郁闷罢了。直到11月14日下午,我在慈溪的长河镇见到了吴大全,我的郁闷才有所释缓。因为吴大全说,班春全在见到他时,曾经非常惊慌。一再追问吴大全有没有把他检举了。这说明,班春全在狱中见到吴大全时,还没有被别人检举。后来吴大全也没有听说狱中有谁把班春全检举了。这件事情除了吴大全知道,狱中还有谁知道呢?史必幺不在这所监狱服刑,不可能有第三个人知道班春全是真凶了。所以,吴大全肯定地对我说,班春全自首的唯一原因就是遇见了他。说是赵某的检举,纯粹是胡说八道。
    听了吴大全的详细陈述,我基本上不相信所谓赵某的检举了。但是我还是有些犯嘀咕。因为我终究没有证据,来证明《法制日报》的说法是假的,或者监狱长的说法是假的。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是比较慎重。一方面是吴大全这个社会最底层的普通个人的说法,另一方面是相当级别的媒体和相当级别的监狱官员的说法,你让我轻易地相信前者而不相信后者,真是一个痛苦的选择。
    2010年11月28日,我再次来到浙江慈溪的长河镇,与吴大全商量申诉事宜。吴大全拿给我一份班春全自首以后的判决书(见附件),把谜底全部解开了。由此我相信了,班春全确属主动自首,而所谓赵某的检举纯属子虚乌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班春全“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抢劫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由此我可以肯定,监狱长是说了假话,或者说监狱方面是做了假事。所谓说假话,是明明没有一个赵某的检举,却说是有一个赵某的检举;所谓做假事,是可能确有一个罪犯赵某,为了获得立功减刑,贪天之功为己功,与监狱方相勾结,做了这么一个局。对此,我在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律师建议书”中,已经要求查处了。详细内容可见我的博文:“吴大全案十大疑点,建议浙江人大常委会调查”   (http://yangxuelin1513.blog.sohu.com/162829811.html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法制日报》的记者是失职的。我相信记者是采访过宁波中院的,那么为什么不把监狱长的话说给法官听,让法官鉴别一下真伪呢?而浙江高院,则就不只是失职的问题了,应当说是明知是假而故意弄假。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浙江高院肯定是知道真实情况的,也是知道宁波中院认定班春全属于自首的,那么为什么不把真实情况告诉公众?须知,在浙江法院网上,输入吴大全的名字,只有三篇文章显示。除了11月10日发布的“浙江高院依法纠正一起错案”进行自我吹嘘,以及11月17日再次重发一遍继续自我吹嘘以外,就是《法制日报》的这篇“浙江吴大全案五大疑问真相调查”。这说明,浙江高院是认可这篇文章的。岂止是一般的认可,简直是把它拿来当做遮羞布用了。
    看来,吴大全案已经不止十大疑问了。现在,我们有理由提出一个新的疑问:在如此众多的疑问当中,到底是谁在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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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弄虚作假 人大常委会 故意杀人罪 法制日报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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