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去讨论经济问题。仅是经济应用范畴,而不是经济“研究”范畴。
只有归纳、讨论所有的社会经济体系、企业经济体系,所共有的经济规律,才算是经济研究!!
“不同的国情,具有不同的经济规律”的观点,是一种学术上的误导!
确切地说,应该是“不同的国情,具有不同的经济个性差异”。所有的社会经济体系,所能具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是相同的。
其实,一切社会经济体系、企业经济体系,以及经济体系内部任意部门机构的最基本性组合类型,都将只可能是,自主责任性基本组合机理的经济体系,和协议责任性、或委托受控责任性基本组合机理的经济体系、以及复合责任性基本组合机理的经济体系,等等几种基本机理类型--参见本论坛《政治、管理、与机制设计》一贴。
有的经济学者“潜意识”认为,宪法、基本法、国家宣言,是严肃的。只与“董事长”相关,而与科学规律无关。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情,具有不同的经济规律”的观点。
但是,所有的“宪法、基本法、国家宣言”、公司章程,都会有一个“宪法、基本法、国家宣言””、公司章程的起草者。其起草者,最终将会遵循经济体系的基本组织类型、基本组织规律,来设计“宪法、基本法、国家宣言”“提案”。
不知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