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1999
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7
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